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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那些事
更新时间:2022-11-14 10:15:55  |  点击次数:1145次

文章来源:大成兰州办公室

疫情普法专栏


   问题1:由于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进度发生延误,承包人能否申请工期顺延
   答:承包人可以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申请延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第一条第7款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由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施工进度不能按期完成,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参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7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问题2:基于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能否免除逾期完工责任?
   答:承包人因疫情原因不能继续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则不能免除其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疫情这种不可抗力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相关情形,使得对方有时间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轻对方的损失。但由于承包人未及时向发包人通知,从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则承包人应对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不应全部免除其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审查承包人是否尽到相应的妥善保管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参考规定:
   《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问题3:疫情爆发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是否可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答:不管疫情前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施工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则施工方可主张免除逾期完工违约责任。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疫情爆发后,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因双方对疫情的爆发已然知晓,并且也能够预见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实施的后续措施,此时,施工方不能以新冠疫情发生为由免除其逾期完工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尽量搜集逾期完工系疫情原因造成的证据,避免被索赔。相对建设单位,应当谨慎审查施工企业的逾期完工与疫情政策的关联性。
参考规定:
   《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7)款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的相应损失如何分担?
   答: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的损失分担问题,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自行约定,我们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7-0201)的通用条款,根据不可抗力的归责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利润分配等因素,予以合理分担。

   问题5: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如何承担?
   答: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  (五)款的规定,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物品、临时隔离用房、防疫设施及防控人员费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费用中单列。
参考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二条第(五)款:“…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参考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455号。

   问题6: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成本上涨(人工、建材价格等)如何承担?
   答:有约从约,无约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7款和《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价格上涨的,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对价严重失衡,发包人要及时和承包人协商沟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调价方法,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合同未约定或双方协商不成,承包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价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价款。
参考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7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第二条第(五)款:“…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问题7:工程包人、承包双方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答:有约定的按约定解除,无约定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和563条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如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则应按照《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严格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满足法定解除的事由。如果发承包双方要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要看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只有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程度构成根本性障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才能主张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一般不会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就轻而易举的支持解除合同。
参考规定:
   《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问题8:建筑工地的疫情得到控制后复工复产的,劳动者拒绝到岗的,建设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答:经用人单位劝告后,劳动者仍不愿复工的,此时,劳动者是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建筑工地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形势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在用人单位发布复工通知后,劳动者不愿意复工的,经用人单位劝告后劳动者仍拒绝返岗的,此时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复工复产表明劳动者有过错的,建设工地企业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参考规定: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 号) 规定:“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 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问题9:发包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能否因疫情防控暂停支付工程款?
   答:发包人原则上应按照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526条的规定,发包人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支付工程款或支付工程款不符合约定时,则承包人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但是若发包方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施工方受疫情影响,出现了《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几种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时,发包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作出中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行为。
参考规定: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2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527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0:建设工地因疫情防控停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如何支付?
   答:建设工地非因劳动者停工停产,用人单位有按劳动合同标准发放工资的义务。对于劳动者已经完成劳务的劳动报酬,鉴于工程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代发制,劳务报酬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到工资专户后专项用于工资支付,故停工期间仍应遵循代为支付义务,避免劳资纠纷;对于停工期间的劳务报酬,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设工地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参考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